生产经营安全培训单位规定旨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这些规定通常包括对培训单位的资质要求,以保证其具备提供专业培训的能力。培训内容涵盖安全知识、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方面,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规定还强调培训的质量和效果,要求培训单位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可能对培训记录和档案管理也有相应要求,以便追溯和审查。通过这些规定,旨在减少事故风险,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经营的稳定发展。
培训时长
1、初次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 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
–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培训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必须认真履行,通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