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内容主要涉及林地承包经营纠纷排查表和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培训。排查表用于排查纠纷,培训则是为了提升调处纠纷的能力。这两者都是为了有效解决集体林地承包经营中的纠纷问题,维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地承包经营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在农村地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法律问题,当此类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无果,还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协商解决是指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就争议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调解解决是指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组织对争议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仲裁解决是指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仲裁,作出仲裁裁决,解决纠纷;诉讼解决是指由人民法院对争议进行审理,作出判决,解决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仲裁是指当事人双方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诉讼是指当事人双方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土地承包合同违约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方式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违约金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来确定,也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确定,发生纠纷后,诉讼程序如下:准备好民事诉讼状;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办法》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和保障收益权,明晰产权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即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经营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放活经营权是指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允许承包方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自主销售林产品,落实处置权是指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承包方可以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保障收益权是指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收益权,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协议书是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的重要法律文件,规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承包林地的基本情况、承包期限、承包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签订农村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协议书,对于保障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林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是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相结合的林业生产责任制度,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组成部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也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