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讨论了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培训的重要性以及教育培训档案保存期限的相关问题。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应重视教育培训,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明确了教育培训档案保存期限的规定,这有助于保障培训效果的可追溯性和合规性。生产经营单位需按照要求妥善保存档案,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支持。
1、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2、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3、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与要求。
4、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对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监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由安监部门颁发安全资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以下基本要求: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有哪些规定呢?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所有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普通员工和临时工等。
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规章制度,组织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