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该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责任,包括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计划、保障培训经费、建立培训档案等。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和时间也做出了具体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举措,根据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新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而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的培训时间则不得少于 72 学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了规范,适用于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
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从业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和操作有充分的了解和技能,以保障他们的安全和健康。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高度重视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只有通过有效的安全培训,才能使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从而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