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而制定的法规。2006 年 1 月 17 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 年 5 月 2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0 号对其进行了修正。该规定共六章三十九条,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百科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条例

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本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培训内容包括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基本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等。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旨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组织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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