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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遵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确保从业人员安全的重要举措,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领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提升全体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政策水平,深刻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安全知识技术教育培训:安全知识技术是生产技术知识的一部分,是人们在与自然斗争中积累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也是从事生产人员应掌握的内容之一,是预防事故的必备知识。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规定如下:

新上岗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 8 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 20 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应确保从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对已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领导,应定期进行再培训,内容涵盖新知识、新技术以及新颁布的政策、法规,还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等。

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内容还包括: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分为三大类,即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

《安全生产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分析指出,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包括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人员资格审定等工作内容。

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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