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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六条 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规划和申报情况建立储备库。
第七条 项目按规定程序决策,列入储备库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建议书批准后,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进行施工招标。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审批按规定进行公示和听证。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依法进行招标投标,项目单位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进行项目招标;与中标人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一条 项目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合同施工,项目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项目单位编制工程结算文件,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编制竣工决算文件,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按规定进行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四章 项目监督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察。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向有关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未按规定编制文件、进行审批、招标投标、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等行为之一的,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未按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使用资金等行为之一的,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未按规定编制审计报告、进行审计等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未按规定进行监察、查处违法行为等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